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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美术百科

中国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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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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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 中文名: 中国书法家协会
  • 成立时间: 1981年5月
  • 成立地点: 北京
  • 首任主席: 舒同
  • 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B座
  • 官网电话: 010-59759345

协会简介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创建于1981年5月。成立至今,书法在艺术创作、学术研究、书法教育、对外交流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中国书法家协会现有41个团体会员和14000余名个人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设学术委员会、篆书委员会、隶书委员会、楷书委员会、行书委员会、草书委员会、篆刻委员会、刻字硬笔委员会、书法行业建设委员会、书法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传媒委员会、女书法家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13个委员会。

中国书法家协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对外联络部、展览部、研究部、国际书法家联合总会秘书处(筹)。直属单位有中国文联书法艺术中心、中国书法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书法出版社、中国书法报社、中国书法杂志社)、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培训中心、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中心、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展览中心。

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提高书法艺术水平。积极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主题性活动。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创作与评选,开展书法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开展书法教育培训,推动书法普及。依法维护书法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广泛团结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书法活动,不断发展和壮大书法事业,切实做好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及书法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

中国书法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各国书法界的联系,发展与各国同行的友好合作,为繁荣和发展中国书法艺术、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历任主席


舒同(第一届主席)

舒同(1905—1998),原名文藻,字宜禄,江西省东乡县人。早年毕业于江西抚州省立师范学校。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参加红军,经历了中央苏区第一至五次反“围剿”和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曾担任中共山东省委第一书记、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中顾委委员、第五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名誉会长。1987年先后在北京、济南、上海、福州举办个人书法展,两次率领中国书法家代表团应邀赴日交流。出版有《舒同字帖》《舒同书法集》。


启功(第二届主席)

启功(1912—2005),字元白,也作元伯,满族,爱新觉罗氏,是清世宗的第五子和亲王弘昼的第八代孙,北京人。1938年后任辅仁大学国文系讲师,兼任故宫博物院专门委员,从事故宫文献馆审稿及文物鉴定工作。1952年后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曾任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名誉主席,西泠印社社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九三学社顾问,中国佛教协会顾问,故宫博物院顾问,国家博物馆顾问。主要著作有《古代字体论稿》《诗文声律论稿》《启功丛稿》等。


邵宇(第三届主席)

邵宇(1919—1992),原名邵进德、邵蔚,辽宁丹东人。1935年考入北京美术专科学校。1936年参加革命,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以后,先后任《人民画报》总编辑,《人民日报》美术组组长,人民美术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书记处书记,曾当选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至第七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1984年兼任《中国美术全集》编委会主任,主持《中国美术全集》编辑出版工作,1988年任《中国美术分类全集》总编辑,主持出版工程的规划编辑工作。1990年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党组书记。出版有连环画《土地》,组画《千山万水》《上饶集中营》《邵宇作品选集》。


沈鹏(第四届主席)

沈鹏,1931年9月生,著名书法家、诗人、美术评论家、编辑出版家,首批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历任人民美术出版社编辑、副总编、编审、编审委员会主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代主席、主席。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华诗词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家画院书法篆刻院院长、中国美术出版总社顾问,并兼任多种社会职务。

十五岁时发起创办文学刊物《曙光》并任主编。十七岁入大学攻读文学,投身爱国学生运动,后转学新闻(新华社训练班)。十九岁起,长年从事美术出版工作,同时撰写评论。四十岁以后投入诗词、书法创作。书法精行草,善隶楷,老年致力于书法高研人才培养,制定并贯彻“十六字方针”(宏扬原创,尊重个性,书内书外,艺道并进)。提出中国书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古典诗词创作发表逾千首。专注美术、书法理论和实践研究,撰写评论文章百余篇。先后出版诗词选集《三馀吟草》《三馀续吟》《三馀再吟》,评论文集《书画论评》《沈鹏书画谈》《沈鹏书画续谈》《书法本体与多元》及各类书法作品集凡四十余种。荣获“造型艺术成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终身成就奖、“全国第三届华夏诗词奖”荣誉奖、“中华艺文奖”终身成就奖、“中华诗词”荣誉奖、联合国Academy“世界和平艺术大奖”等,并获得十“大感动诗网人物”“卓有成就的美术史论家”“编辑名家”“爱心大使”“中国十大慈善家”“中国十大魅力英才”等荣誉称号。


张海(第五届、第六届主席)

张海, 1941年9月生,现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郑州大学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曾任第八、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文联主席,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主席,河南省书画院院长、郑州大学美术学院院长等。

从1986年开始,先后十多次到日本东京、大阪等地举办书法展览,应邀到新加坡讲学,从1990年代起先后四次应邀在香港举办书法展并讲学,担任全港双年艺术展评委。曾在北京、杭州、上海、南京、沈阳、济南等地多次举办个展。作品在韩国、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外展出。出版有《张海隶书两种》、《张海书法》、《张海新作选》等。书论《关于代表作的思考》、《时代呼唤中国书法经典大家》、《书法经典大家怎么出》、《坚持健康的书法批评,为繁荣书法艺术鼓与呼》等,在当今书坛产生广泛影响。


苏士澍(现任主席)

苏士澍,1949年3月生,满族,无党派,现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书协主席、中华出版促进会理事长、清华美院书法研究所名誉所长。1997年至今,担任文物出版社副社长、社长,名誉社长。1997年荣获中国文联“德艺双馨”百佳会员称号,2008年荣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十一届韬奋出版奖。主编《书法丛刊》、《中国书法艺术》、《中国法书全集》、《历代名家法书精品大观》等。2007年在全国政协举办《书写和谐守望家园——苏士澍金石书法求教展》,2009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歌颂祖国 弘扬文化——苏士澍金石书法汇报展》,2011年在中国文联举办《翰墨书香传播文化——苏士澍读书箴言书法展》,2012年在常州博物馆举办《江南龙城 地灵人杰——苏士澍书法艺术展》,2014年在全国政协举办《书写汉字文化传薪——苏士澍推广汉字体验教育展》,2015年在中华世纪坛举办《书写汉字 文化传薪——苏士澍推广汉字文化常识展》。

协会章程


(2015年12月7日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书法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把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不断提高书法专业水平。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建立发展同各国书法艺术组织、书法家的友好关系,推动中国书法走向世界,展现中国文化风貌,加深国际社会的认识和理解,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世界和平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行)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中国书协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团会审议通过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会员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书协审批。团体会员有推选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书法爱好者,符合一定条件,认可本会章程,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履行相关手续,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和理事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徽选用汉字“中”,经艺术设计呈现为红色艺术字形,辅以黑色繁体中文和英文字体标出的中国书法家协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参考资料

中国书法家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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