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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美术百科

中国美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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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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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 中文名: 中国美术家协会
  • 成立时间: 1949年7月21日
  • 曾用名: 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
  • 成立地点: 北京
  • 首任主席: 徐悲鸿
  • 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2号楼B座18层
  • 办公室电话: 010—59759390

协会简介


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致力于我国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中国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目前有团体会员32个,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美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协。个人会员15500多人。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历任主席


徐悲鸿(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首任主席)

徐悲鸿,1895—1953,出生于江苏省宜兴。我国艺术巨匠,杰出的美术教育家,中国近代绘画之父。 1916年徐悲鸿入上海震旦大学法文系半工半读,结识了著名学者康有为、王国维等人。翌年5月,徐悲鸿赴日本学习美术,年底回国。同年12月,徐悲鸿被北京大学聘为画法研究会导师。1919年3月,徐悲鸿赴法国留学。随后考入国立巴黎高等美术学校。1921年夏,赴德国访问柏林美术学院。1927年春归国后,受田汉之邀,出任上海南国艺术学院美术系主任,同时受聘为中央大学艺术系教授。在教学与创作中,他提倡写实主义,抨击形式主义。1929年9月,由蔡元培推荐,受聘担任北京大学艺术学院院长,提倡中国画的革新,反对保守主义,曾亲自拜访并聘请画家齐白石出任该院教授。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徐悲鸿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在担任政务、行政工作的同时,仍笔耕不辍地进行创作,满腔热情地描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的新人、新事、新面貌。不幸的是,这一切艺术活动因画家过早地离开人世戛然而止。代表作有油画《田横五百士》《徯我后》《珍妮小姐画像》,中国画《九方皋》《愚公移山》等。


齐白石(第一届主席)

齐白石,1864—1957,湖南湘潭人,原名齐纯芝。1877年起做过木匠,学习雕花木工。后来兼习绘画,并拜萧芗陔为师。1889年,拜名士胡沁园、陈少蕃等为师,两位老师为齐白石取名“璜”,取名“濒”,取别号“白石山人”。20世纪国画艺术大师,20世纪十大书法家、画家之一,世界文化名人。

历任北平艺术专科学校名誉教授,北平美术作家协会名誉会长,中央美术学院名誉教授,中央文史馆研究馆员,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理事、国画院名誉院长,北京国画研究会主席,全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全国文联委员,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毛泽东主席交谊甚深并受到过接见。1953年1月,文化部授予其荣誉奖状及“人民艺术家”称号;1955年12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艺术科学院授予其通讯院士荣誉奖;1956年4月,世界和平理事会授予其“1955年度国际和平奖金”,9月举行授奖仪式;1963年,被世界和平理事会推举为“世界文化名人”。


何香凝(第二届主席)

1878—1972,出生于中国香港。孙中山先生的亲密战友、廖仲恺先生的革命伴侣。她不仅是一位杰出的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而且是一位在海内外享有盛誉的著名画家。

20世纪初,何香凝和廖仲恺在孙中山的领导下,从事辛亥革命和反对南北军阀的斗争。1924年前后协助孙中山制定新三民主义革命纲领,改组国民党,促成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她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她极力反对国民党政府的卖国、独裁、内战的反动政策,致力于抗日救亡运动和爱国民主运动。解放战争时期,她团结国民党的民主力量,组建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她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重大而特殊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何香凝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全国妇联名誉主席、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她还被选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

何香凝的画作讲究立意,她常借对松、梅、狮、虎及山川等的描绘,抒情明志。她的充满斗争之意的作品不仅记录着本世纪初叶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幻风云,是中国现代史的缩影,同时也是她七十年革命生涯和高尚品德、人格的生动写照。她的作品造诣高深,是中华民族画苑中的瑰宝。


江丰(第三届主席)

江丰,1910—1982,原名周熙,笔名高岗、固林、江烽、介福。祖籍上海。擅长版画、美术理论、美术教育。他是中国新兴版画艺术的开拓者之一。长期担任美术组织领导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美术事业的建设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1928年,在上海“白鹅画会”学画;1931年春,与杭州艺术院“一八艺社”张眺、于海等组成“上海一八艺社”研究所,举办“一八艺社习作展览会”并出版画册。同年,参加鲁迅举办的“木刻讲习所”,为“中国美术家联盟”负责人之一,成为中国新兴木刻运动活动家。1938年赴延安,负责编辑《前线画报》,后任鲁迅艺术学院美术部主任。1949年后历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主席,中国版画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副院长,中央美术学院副院长、代理院长、院长,文化部顾问,全国人大代表等。早期木刻作品《言抗日者杀!》《东北抗日游击队》等,大多珍藏在中国美术馆,同时还撰写了许多重要美术评论文章。


吴作人(第四届主席)

吴作人,1908—1997,安徽泾县人。1926年入苏州工业专门学校建筑系,1927年入上海艺术大学美术系。1928年春入上海南国艺术学院,秋季转入南京中央大学艺术系,在徐悲鸿画室学习。1930年赴法,后入比利时皇家美术学院。1935年秋回国,任南京中央大学艺术系讲师。1946年应徐悲鸿之聘赴北平,接管北平艺专,任油画系教授、兼教务主任。1949年以后,历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名誉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吴作人一生主张“艺为人生”,强调“师造化,夺天工”,艺术上主张社会体验,在自然中学习。早期油画受弗拉芒画派影响,造型坚实,色彩醇厚,20世纪40年代西部写生之后油画面貌发生根本变化,呈现出中国油画特有的民族风采。


靳尚谊(第五届、第六届主席)

靳尚谊,1934年生于河南焦作。1953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绘画系。1955年入苏联专家马克西莫夫油画训练班学习。1957年以优异的成绩完成油画专业研究生学习,此后一直在中央美术学院任教。1980年以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第一工作室的主任与教授,以自己丰富的经验培养了许多人才,其艺术实践和主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影响了我国一大批油画家向古典主义吸收营养的热潮。同时以大量肖像作品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被评论家称为当代中国油画的代表画家。曾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现任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组评审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央美院博士生导师、教授等。国务院授予其国家级专家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刘大为(第七届、第八届主席)

刘大为,1945年生,祖籍山东诸城。先后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画系研究生班。曾任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艺术学院美术系教授、主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中国文联副主席,教科文组织下属国际造型艺术家协会主席等。

主要作品《布里亚特婚礼》、《雏鹰》、《幼狮》、《张华壮曲谱新篇》、《小米加步枪》、《漠上》、《阳光下》、《马背上的民族》、《晚风》、《辉煌之路》、《帕米尔高原的婚礼》、《草原上的歌》、《巴扎归来》、《人民公仆》、《雪线》、《远山》、《雪域生灵》等。

出版有《写意人物画技法》、《刘大为速写》、《刘大为作品集》、《刘大为小品集》、《刘大为水彩画作品》、《史诗与牧歌——刘大为作品集》等。其作品多次参加国内重大展览并获奖,在日本、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展出。



范迪安(第九届主席)

范迪安,1955年生于福建。1980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美术系,1985年在中央美术学院读研究生,获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历任中央美术学院团委书记、学生处副处长、院长助理、副院长,研究部主任等职。2005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中国美术馆馆长,教授。2014年9月,范迪安调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2018年2018年11月,当选为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12月23日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当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

从事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当代艺术批评与展览策划、艺术博物馆学研究。著有《当代文化情境中的水墨本色》,主编《中国当代美术:1979—1999》、《世界美术院校教育》、《当代艺术与本土文化》等丛书。策划“水墨本色”、“第25届巴西圣保罗双年展”中国馆、德国柏林汉堡火车站“生活在此时——中国当代艺术展”、克罗地亚“金色的收获——中国当代艺术展”等展览。担任“都市营造——2002上海双年展”主策展人,第五十届、五十一届“威尼斯双年展”中国国家馆策展人、总策展人,中法文化年“20世纪中国绘画展”、巴黎蓬皮杜艺术中心“中国当代艺术展”策展人。


协会章程


(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8年12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美术家、杰出美术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第八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重视事关美术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第十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中国美术奖等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美术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中国美术奖及其他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第十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美术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第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美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美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家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业美术家协会和全国性美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中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中国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并对中国美术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中国美术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中国美术家协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成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国美术家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美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中国美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美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美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条  为我国美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美术家,经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第三十一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召集。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美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美术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中国美术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中国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美术家协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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